家族·声音 | 必须建立有纪律的家族投资体系

【家族声音】因为信任,所以托付。家族声音——每周与您分享私人财富管理、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家族力整体提升等方面的经验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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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可靠的投资目标,家族应当以自身为核心,协同既有外部资源,整合目前已经形成的全球金融网络和业态,打造一个可靠的投资体系。这个体系应当关注以下6个关键原则:


1、控制力:应具有足够的可控性;


2、效率:费用及管理层级等影响效率的因素配置合理


3、有效性:保持理论有效性,市场分析准确,多元化得当;


4、透明度:业绩的评估、底层资产的风险状况、最终投向、业绩归因等要高度透明;


5、灵活性:能够应对市场变化,应对投资者变化,流动性支持等;


6、持续性;做到整个体系以及所依赖的各方资源稳定,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相关参与者持续教育,沟通顺畅,互信稳固,架构安全。


这个体系的最终落脚点,则是建立一个量身定制的“进可攻,退可守”的多元化资产组合金字塔。标准化的方案不是不可以,但对于拥有大规模可投资资产的家族投资者,量身定制的多元化投资组合设计更具有显著的经济意义。


量身定制的意义来看,投资者在不同层面存在差异,一个量身定制的投资组合可以更符合投资者本身的特征和需要。


多元化的意义来看,没有谁能准确预测未来,多元化分散的投资组合可以在某一个板块出问题时,保护整体的财富购买力,也就是“鸡蛋不要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古典智慧。


当然,对这个投资组合的持续动态管理才是家族的主要工作。家族情况在发生变化,经济和金融市场在发生变化,投资产品也在发生变化,如何管理这个动态过程,使家族制定的方案在各时期都保持最佳状态,是一项持久挑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ID:FamilyGenerations),作者:赖逸凡]


家族·声音 | 不要好高骛远,家族宪法不是一次“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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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践来看,很多家族已经着手布局财富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开始关注家族力等更深层次的问题,所以说现在讨论家族宪法正当其时,而且现在家族宪法的制定条件和技术已经基本成熟了。


家族宪法是家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家族宪法的制定一定伴随着家族文化意识的觉醒。虽然目前家族开始意识到家族宪法的重要性,内部达成了“初步共识”,制定的技术能力也足够支撑,但依然存在很多挑战:


首先,家族仅仅形成“初步共识”是远远不够的,家族宪法必须立足于家族“广泛共识”和“深度共识”的基础上,这不仅困难,而且需要一些“助缘”;


其次,家族宪法不仅规制当下,更约束未来的家族成员或利益相关者,“预见未来”要求家族整体必须具备足够的决心与远见;


其三,家族宪法往往是“盛世”的产物,很多时候进程会被各种家族的意外打断。一旦家族失去“稳定”与“繁荣”的环境,家族宪法就很可能无法推进;


其四,家族宪法的制定往往需要一个强势的、正值盛年且极富家国情怀的领导者,有能力、有耐心也有时间去推动、落实和优化家族宪法;


家族宪法一定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它不仅是文字,更是要根植于家族成员的内心,流淌在家族成员血液里的东西,这才是真正的家族宪法。必须要提醒家族的是,不要好高骛远轻言家族宪法,更不要以家族宪法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起点,家族宪法不是一次“打卡”,也不是一种“时髦”。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声音 | 以家族信托定制多场景下的所有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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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家族信托核心运用场景是家族(企业)顶层持有结构。


相对自然人而言,家族信托充分保密,远离生老病死,它既不会发生婚变、也不会面临继承争产,还能有效隔离委托人、受益人的个人债务风险,是最理想的持有结构。


家族信托位于家族所有权结构的顶层,联通了家族和企业,下层结构的任何安排都必须与其充分协调、有效衔接,这就对家族信托的定制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


其次,家族信托在家族(企业)治理中有丰富的运用场景。


从某种意义上说,家族信托是可以实现家族宪法、家族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与落地化。


结构化是协议安排、意愿安排落地的一种必然趋势。所谓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写在“家族宪法”里是虚的,但安排在家族信托之中就大不一样——家族成员(信托中的受益人)取得的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收益权;家族委员会(信托中的监察人/保护人委员会)拥有的是实实在在的控制权,在投资、分配、调整、退出等多个重要方面能够有效地监督、制约受托人。


其三、家族信托在特殊资产持有、特定目的及特定身份筹划中也具有极为丰富的运用场景。


除了不动产、股权、特殊资产,人们甚至开始研究虚拟货币作为信托资产的家族信托;还有风险隔离、保障支持、公益慈善及特殊目的等不同目的的家族信托;以及针对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及香港等主流移民地相关解决方案的家族信托等等。


最为重要的是,近年来我们特别关注特定场景的针对性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实践,以家族信托定制多场景下的所有权结构,这是一条正确并值得坚持的路径。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声音 | 绕不开的家族财管理管理工具——家族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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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地说,中国信托法制度具有英美信托法制度下的实质功能,足以支撑家族信托的构建。


信托制度的核心是什么,或者信托功能价值实现的依托是什么?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的排除、强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混同的限制、信托财产的有限责任这六点是全球法律界所公认的。只要中国信托法律体系能够实现上述六个价值,那就意味着信托的功能价值在中国法域下是确定的。


这六个价值的根本核心实质上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中国的信托法制度能够实现吗?这一点不言自明,不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16条、17条、18条及第34条等条款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而且信托司法实践也与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在实践领域并没有争论的余地。


当然,还有一些怀疑者对境外信托制度同样不信任,但他们对境外的信托制度及信托实践又有多少了解呢?很多都是想当然的猜测和臆断而已。


问题的关键不是讨论家族信托应不应该做,而是要关注随着家族环境的变化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家族失去了什么——失去的是时间,以及对未来做出安排的从容;失去的是机会以及特定的最佳时刻。


从家族财富管理整体解决方案的角度观察,家族信托无疑是一个绕不过去的核心工具,这是家族信托本身的特质所决定的,既有作为顶层结构的大格局,也可以作为实现具体目标的小安排,错过了会受到家族后代的巨大质疑。

胡弯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和丰家族办公室家族(企业)顶层结构设计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美国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法学硕士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胡弯]


家族·法税 | 规则适用:确定合同义务合理履行期限的基本原则


世代微评


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进行约定时,基于对履行期限的合理预期,一般会做出相应的安排。在合同对履行期限未做明确约定时,应按照诚信原则,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进行解释。


裁判规则


在合理期限乃至最长开发期限均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受让方仍然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终51号


2009年8月11日,吴某等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作价5500万元全部转让给王某等,双方就股权及对应股权价款的给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同时约定,一旦王某等人取得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吴某等不再享有目标公司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此后双方还就该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了数份补充协议,约定受让方(王某等)一次性补偿吴某1.3亿元,并约定最迟给付期限为“受让方(王某等)开发《股权转让合同》所对应的土地资产所形成的楼盘开盘销售后两个月内”。后双方就该条约定发生争议。


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有关最迟给付期限的约定,性质上属于履行期限的约定,而非合同的生效条件或付款义务的履行条件……如果将开发销售楼盘这一约定解释为完全由受让方自由决定,显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该补充协议时的合理预期。换言之,解释该期限,应以通常的商业人士的合理预期作为标准……在合理期限乃至最长开发期限均已经届满的情况下,受让方再不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股权转让实务应对


对于通常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间或履行期限作出非常具体的时间或期限安排,发生争议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在相对复杂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尤其是以并购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合同中,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互对待义务较为复杂,除涉及股权交付、对价支付等主义务外,还会涉及公章等公司资料交接、公司管理权移交等从义务的复杂安排。特定义务履行时间和期限不仅具有很大差异,而且履行周期相对也较长,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应对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作出周严细致的安排。


在股权转让合同对特定义务履行时间或期限约定不明,或者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或期限系基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行动时,转让方与受让方往往会就特定义务履行时间或履行期限发生争议。而此时无论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是裁判者,应当以法学方法论的基本原则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解释,合理确定特定义务的履行时间或期限。


问题的关键在于,依据法学方法论进行的补充或解释在实践运用中,基于不同的立场以及不同的认知能力,相应的补充或解释结果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巨大的风险。


在此种场合,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特定义务履行的合理期限是应当遵循的两个基本规则。任何商业行为都有其相应的逻辑与常态,如相同规模及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的每个开发阶段都是可以确定相对合理的开发周期的,以此作为基准进行合理履行期限的判断通常是具有公信力的。


谢玲丽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大成广州办公室财富管理专业组负责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首席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副主任


林清华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赖逸凡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嵩朕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法律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谢玲丽、林清华、赖逸凡、嵩朕]


家族·声音 | 走出误区,对家族财富管理的3点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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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入财富管理误区的后果往往很严重,推倒重来一定比从零开始要复杂很多,不仅会错过重要的时间窗口,而且会让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很多误区识别不易,仅就常见的误区给家族提出以下三个忠告。


第一个忠告:当下就是最好时刻


每一个人又基于梦想与责任存在于天地之间,甚至即使离开这个世界依然希望梦想和责任延续。不正面人世无常、人无完人、人心难测的现状与风险是不合逻辑的。财富管理是一种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财富管理与年龄大小、财富多寡并无必然的关系。


没有任何拖延的理由,财富管理,当下就是最好的时刻!


第二个忠告:不要管的太宽,不要管的太远


财富管理应当围绕家族主线、核心财富以及主要财富管理目标展开。在财富管理中“抓大放小”、“分清主次”是很关键的。不加区分地将所有财富管理事务放在一个方案中予以解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在集中矛盾,增加财富管理筹划和执行的难度。


“不要管的太宽”,并不是让家族放弃应当承担的责任。


毕竟“一代人管一代事”,正确的家族财富管理方案确实应当从长远出发,但要确保实现的应当是中期目标,要做“柔性”的安排。


“不要管的太远”,并不是让家族放弃应有的财富管理远见。


在家族财富管理中,一般以“安排下一代,关怀再下一代”为基本目标,实际上已经可以基本完成任务了。


第三个忠告:不是一个点子,而是一个系统


人们似乎更加乐于用一个“好点子”、“好主意”去解决面临的各类问题,这样足以简单,也够实用。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当遇到复杂的系统性问题时,用“一个点子”去解决问题是行不通的,而且也是危险的。用“点子”构建的财富“掩体”未来极有可能成为真正的财富“陷阱”。


家族的目标是构建一个健康有序的、平衡的生态系统,这个系统从逻辑、目标、主体、工具、技术等多角度观察都是足够复杂的。用系统的逻辑、系统的思维、系统的工具、系统的技术去系统化地实现家族财富管理就是一种应然。

张晓初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和丰家族办公室信托筹划专家 

中国家族力研究中心研究员 

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 

中山大学岭南(大学)学院 EMBA 


[来源:家族世代(FamilyGenerations),作者:张晓初]